泸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单位。
第二章 隐患及其分类
第一条 隐患:本制度所指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条 隐患分类:一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整改原则
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条 “抓生产必须先抓隐患整改”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筹措资金进行整改”和迅速、及时、彻底完成彻底隐患整改原则。
第四条 实行隐患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特大隐患整改期间昼夜监控和重特大隐患整改逐级上报制。
第四章 安全隐患排查
第一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每月组织本部门办公区域安全隐患排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条 综合部负责每月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对公共办公区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少于一次。
第三条 下属各单位开展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章 隐患建档
第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台帐,所有隐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做到“一事一档”。
第二条 安全隐患档案一般包括:安全检查记录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隐患跟踪(回头看)督查表、安全隐患整治回复、隐患整治前、后对比照片以及其他资料(见附件)。
第三条 各单位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必须收集齐全相关资料,按标准归档留存。
第六章 隐患整改
第一条 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本着“发现一处,随时消灭一处”的整改原则,对人为隐患,要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考核,拒绝“三危”现象,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条 物的不安全隐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维修、加固、整治隐患部位,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整改到位。
第三条 隐患整改要按计划及时限要求完成。对一时不能整改彻底或整改期限长的,要说明原因,报告安委会同意,要采取强有力和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重特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24小时昼夜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万无一失。
第七章 隐患整改监督检查
第一条 经营管理部(安办)负责协调、指导、监督隐患整改工作,隐患责任单位对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实施、监控、安全防范具体负责。
第二条 经营管理部(安办)负责开展安全隐患“回头看”检查,防止隐患死灰复燃。
第三条 经营管理部(安办)每月督查下属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第八章 隐患整改总结及信息反馈
第一条 隐患整改完毕,整改责任单位要形成隐患整改回复,并按规定上报经营管理部(安办)。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追究构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以警后事,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第九章 奖 惩
第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力求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隐患整改,特别是重特大隐患整改及时、彻底的,经营管理部(安办)将上报公司安委会给予通报表彰,并对及时发现,上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或在隐患整改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二条 惩罚方式
(一)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约谈、考核扣分:
1.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
2.未按照行业规定或技术要求整改到位的;
3.未按要求回复整改报告的。
(二)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和扣除缴纳风险金的50%-100%处罚:
1.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2.对存有隐患,尤其是重特大安全隐患瞒报的;
3.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力、或久拖不改、或不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
4.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且不报告说明原因的;
5.被检查发现的隐患与以前发现并整改了的安全隐患重复的。
第三条 对因整改不彻底而酿成事故的,将按照《工作过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经营管理部(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安全隐患整改资料模板(单位名称和编号,各单位可按照本单位实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