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 控制程序
第七条 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第八条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九条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应标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车辆车载消防设施设备要放置在易取、醒目的位置。同时,向客户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
第十条 发生火灾后,公司员工必须立即报警,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一条 深入广泛地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坚决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重点加强对固定资产、公交站点、工作、经营场所、在建工程工地、维修场所等人员密集的消防安全宣传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和处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常用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消防规范设置一定数量的移动灭火器材,以利扑救初起火灾。其类型有:
(一)化学泡沫火火器
化学泡沫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闪点在318K以下的易燃液体的着火,如汽油、煤油、香蕉水、松香水等非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也能扑救固体物料的火灾,如木材、纤维、橡胶等火灾。但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如醇、醚、酯、醛、酮、有机酸等,带电设备,轻金属、碱金属遇水可发生燃烧爆炸的物质的火灾,切忌使用。
(二)酸碱灭火器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竹、木、毛、草、纸等一般可燃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但不宜用于油类、忌水、忌酸物质及电气设备的火灾。
(三)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器有很多优点,灭火后不留任何痕迹,不损坏被救物品,不导电,无毒害,无腐蚀,用它可以扑救电器设备、精密仪器、电子设备、图书资料档案等火灾。但忌用于某些金属,如钾、钠、镁、铝、铁及其氢化物的火灾,也不适用于某些能在惰性介质中自身供氧燃烧的物质,如硝化纤维火药的火灾,它难于扑灭的些纤维物资内部的阴燃火。
(四)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剂无毒、无腐蚀作用,主要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以及一般固体的火灾。扑救较大面积的火灾时,需与喷雾水流配合,以改善灭火效果,并可防止复燃。
第五章 消防器材的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是很重要的,一般应注意:
(一)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并动员广大职工一起来做好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二)消防器材要专物专用,不能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
(三)要定期检查保养消防器材。检查存放地点是否适当,附件是否损坏或出现故障,灭火药剂是否过期等。消防器材使用后,要立即保养、补充。
(四)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合适型号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的地方,必要时立标志牌,便于取用。消防器材、通道的附近不能堆放杂物,保持道路畅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