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编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所有员工。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人力部在员工入职时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员工进行体检,并定期安排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卫生档案。不得安排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危险、有害作业,员工只有在体检合格后才能就业、上岗。
第五条各单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控制程序
第六条 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以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七条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场所设置通风,排毒,净化系统,使作业场所环境尘毒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第八条生产场所、仓储区存在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应配置事故专柜,急救箱和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现场应设置人身冲洗设施和洗手池。
第九条生产、仓储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应穿工作服,戴工作手套和相应的防护器材,防止吸入、食入、入眼与皮肤接触;生产作业场所配置相应的呼吸器。
第十条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保管好,维护好 ,正确使用。根据四川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做好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使每个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劳保用品,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与健康。
第十一条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对生产﹑储存场所涉及到危害物质要明确指出,使得员工对危险有害物质有防范意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必须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措施。
第四章 附 则